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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油漆晾干未启用污染治理设施,罚!
日期:2022-08-05  字号:[ ]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3日,某地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大气专项夜查,现场检查时该厂区北侧有大量已喷好漆的大型钢构件正在晾干,油漆尚未干透,晾干作业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放。



法条追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查处情况

据了解,该公司于2009年12月在现址从事钢结构加工生产,主要设备有:火焰切割机、剪板机、组立机、弧焊机、矫正机、抛丸机,主要工艺有:钢材、切割、组合矫正、焊接、抛丸、喷漆、成品。


经现场核实,该单位4月13日油漆使用量约4桶(1桶18公斤),经PID快速检测仪检测,所使用的油漆VOCs峰值为418.3mg/m³,晾干区域内VOCs为28.93mg/m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企业拟处罚款7万元。



启示意义

部分企业明知晾干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要收集处理,但仍心存侥幸,在下班前进行喷涂作业,夜间晾干,以逃避环保检查。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今后,执法部门将充分利用突击检查、夜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八小时外生产的监管。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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