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2日, 某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日常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东侧一处吊机下,两名工人正在使用抛光液兑水对不锈钢金属表面进行除锈清洗作业,清洗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沿地面直接流入厂区内的污水管网,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水样取样并带回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废水pH值为2.6,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pH值为6-9)排放水污染物。
法条追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4万元整。
启示意义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改革的深入和“局-队-站”监管模式的逐步推进,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成为一项重要的执法技能。本案中现场执法人员具备废水采样资格,现场采样后及时交于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监测报告,迅速锁定违法行为,避免了因采样不及时造成后期丧失采样条件,导致违法证据无法固定的情况。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