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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涉案人员受行政处罚
日期:2022-07-13  字号:[ ]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某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市污染源监管平台发现可疑线索,并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公司一级破氰池、含氰回调池、二级破氰出水口、二级破氰出水口连接管道中段等位置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的情况,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将正常运行的氰化物在线监控设备报备为故障,篡改监测数据。



法条追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法律分析: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调查与处理

该公司是某材料产业园表面处理中心配套的集中式电镀污水处理厂。项目主体工程为酸碱废水处理、含氰废水处理、含铬废水处理等8个污水处理系统,按照“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废水处理工艺,项目尾水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总排口总氰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 0.3mg/L,要求安装氰化物等在线监测仪,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该公司采取二级破氰工艺处理含氰废水,通过安装在反应池的pH和ORP控制系统指示反应条件,实时调节控制,实现有效处理。工作人员在2021年11月23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级破氰反应池安装的pH计和ORP监测设备超过1年未维护、未校准,设备锁生锈,其中1个设备锁无法打开。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运维公司的孙某某分别于2021年11月19日和20日,对该公司氰化物在线监控设备的故障报备系虚假报备。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是经过验收备案,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真实有效。据监测数据显示,该时段内有废水外排,其氰化物浓度实时数据累计超标7次,该公司为超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二级破氰pH控制系统不正常运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44万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处罚款0.92万元。对孙某某涉嫌篡改伪造数据关联超标排放的行为,因仍在刑事程序中,按照先刑事后行政的原则,待刑事程序完结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以污染源在线平台发现线索为起始,涉及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运维人员虚假报备、超标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记录台账等多个违法行为,各个违法行为既独立又相互联系。该案对执法人员运用平台数据,远程精准发现问题、深入全面查处违法行为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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